石星

石星

石星 (1537年—1599年),字拱辰,号东泉。大名府东明县石家井村(今山东省东明县解放街仁义胡同)人。明朝大臣。嘉靖三十八年,中进士,擢吏科给事中。隆庆帝即位,因劝谏皇帝而被施以杖刑,贬斥为民。万历初年,复职。万历十九年(1591年)。官至兵部尚书。日本侵略朝鲜,朝鲜求救,明军赴援,逼迫日军放弃王京,退守釜山。后因战事陷入胶着,他接受沈惟敬封贡之议,遣沈惟敬赴日本议和。万历二十五年(1597年),因沈惟敬对中日双方和谈条件两边欺瞒,致使封贡事败,日本再次侵略朝鲜,石星被下狱论死。万历二十七年(1599年),死于狱中。► 1篇诗文

人物生平

  初入仕途

  1558年(嘉靖三十七年),中举。1559年(嘉靖三十八年),时年22岁的石星考中进士。观政后,授予行人司行人。

  因言获罪

  1567年(隆庆元年)十月,擢拔为吏科给事中。明穆宗即位后,石星上疏切谏,提出了规谏六条,即养圣功、讲圣学、勤视朝、速俞允、广听纳、察谗谮。明穆宗看了勃然大怒,以“讪上罪”,处以六十杖刑,贬斥为民。在同乡好友穆文熙的护持下,石星经过一昼夜才苏醒过来,两人同舟回归故里。

  累官升迁

  1572年(隆庆六年)六月,明神宗朱翊钧即位,吏部要求起用隆庆年间因言获罪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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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成就

  政治成就

  治理河务

  河务问题是一件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,在石星作为工部尚书期间,黄河问题被提上日程,石星首先向明神宗上疏请求解决河务。随后,石星又支持由潘季驯作为河务总督,并提出了六条建议。对于治河的现状,石星认为治理黄河的当务之急是修复、加固河堤,充分认识河北省在治河工程中的重要地位。鉴于黄河湍急之处对河堤冲刷严重,石星主张用石堤以确保民生无虞,万无一失。针对治黄与保漕的矛盾之处,石星希望有司能够统筹安排,不能因为保漕而拖欠、克扣河工的工钱。在最后,石星肯定了潘季驯在治理淮、徐时所采用的“建堤束水,以水攻沙”的治理方案,并主张在河南继续推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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